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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口将开展交通运输业税收检查偷税将严惩

来源:人民网
    海南省海口市地税局日前决定,12月5日至31日在全市范围开展交通运输业税收检查,以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业税收征管,整顿税收秩序,堵塞税收漏洞,提高税法遵从度。 
    据海口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次检查的对象为在我国境内从事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业务、快递业务(其主营业务为交通运输业)的单位。12月5日至15日为自查自纠阶段,交通运输业单位于12月5日前到辖区所属主管税务局领取《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交通运输业自查报告表(三年)》,于12月15日前完成自查自纠工作,并将自查表报送辖区所属主管税务局。12月15日开始,各主管税务局检查小组负责对辖区内交通运输业单位进行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并于2012年12月31日结束。 
    此次检查的主要内容有:营业收入报表,与有关的原始单据(如发票、货票、车票、收据等)核对,有否将成本、费用或罚款等支出直接冲减运营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有否申报纳税,价外费用有否申报纳税;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劳务有否申报纳税,其劳务的价格是否合理,如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应予以调整;检查有关的运输合同,特别要检查有关联运、跨境运输业务的责任条款、结算方法等;联运业务有否以实际收到的收入作为营业额申报纳税。联运业务和跨境运输业务有否以对方填开的运输发票或税务机关认可的抵扣凭证作为冲减全程运费的依据;有否将挂靠单位的营业收入并入自营收入申报纳税;提供应税劳务而取得非货币性收入,如实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有否申报纳税;快递业务的快递单、包裹单等形式的快递业务单是否作为计税依据缴纳税款。 
    根据集中检查规定,交通运输业纳税人在2012年12月15日前自查自纠并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欠缴税款的,按《征管法》加收滞纳金,免予处罚;未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欠缴税款的,按《征管法》加收滞纳金,并予以处罚;对限期缴纳税款仍拒不履行纳税义务的,主管区(分)局应按照《征管法》采取强制措施,对偷逃税款行为人将移送司法机关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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