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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粉荣:向境外机构支付会员费的涉税分析

    春江公司委托国外一家网站在网络上发布企业产品广告,并且向国外网站支付了一年的会员费,金额是50000元,其相关的涉税事项应当如何处理,换句话说,该业务涉及到哪些税收问题


税务咨询专家分析:该公司境外广告业务发生在2009年1月1日以后,因此,根据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进一步明确,在我国境内发生营业税应税项目是指符合“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等规定。为了进一步强化营业税劳务的操作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中第四条明确,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而境外企业为境内公司提供境外广告业务没有被列举。也就是说,对于春江公司付给境外企业的会员费,由于该国外网站是为境内企业提供劳务,所以属于上述应征营业税范围。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因此,春江公司应为这笔会员费代扣代缴营业税2500元(50000×5%)。


但是,对于预提所得税的扣缴问题,还需要结合现行政策规定进行分析。《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进一步明确,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由此可见,如果该网站属于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则该会员费发生地在境外,不属于非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的所得,不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


其实,流转税与企业所得税在计税口径上存在差异的问题,在其他业务上还会发生,比如融资过程中的“售后回购”等业务,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业务处理过程中就可能存在差异,纳税人应当注意具体业务有关法律确认口径上的差异,从而规避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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